商标异议与评审典型案例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 · 2022—2024 三辑共 30 个真实案例

官方典型案例异议 · 复审 · 无效宣告

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 共 3 辑 30 个案例

2024年度典型案例(10 个)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充分发挥商标异议和评审程序在打击恶意注册、保护在先权利、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等方面的突出作用,成效显著。为强化以案说法力度,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观念,持续推进营造知识产权良法善治浓厚氛围,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选出“2024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本版特予以刊登,以飨读者。

商标异议典型案例(5)

01

L'OIE DES LANDES

第70283061号

异议案
异议人:
法国国家产品原产地与质量管理局
被异议人:
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肉、鱼(非活)、熟肉罐头等商品上。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VOLAILLES DES LAN-DES”(朗德家禽)是法国肉禽产品的地理标志。“LANDES”为法国地名朗德,是世界闻名的鸭、鹅肥肝产地。朗德鹅是世界著名的优质肉鹅品种,经国内诸多媒体的广泛宣传,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商标法语含义为“朗德鹅”,与上述法国地理标志含义相近。被异议人并非来源于上述地区,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肉等商品上易误导公众,使用在其他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品种、产地等产生误认。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该案是准确适用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对国外地理标志进行平等保护的典型案例,彰显出商标主管机关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打击恶意攀附国外地理标志声誉、误导公众行为,维护诚实信用、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册秩序的坚定决心。(伍 葳  张芳君)

02

阿波罗

第59554235号

异议案
异议人:
某智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
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阿波罗”指定使用在第9类动画片、半导体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097092号“APOLLO AI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动画片、半导体、电子芯片等。引证商标中的“AIR”作为相关行业领域常用来描述项目特点的词汇,显著性较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主体部分英文“APOLLO”发音相近,含义相对应,且相关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该案是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保护智能驾驶行业领军企业创新成果的典型案例。在新兴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商标审查工作紧密结合行业动态,不仅关注商标在传统意义上的近似判断标准,更充分考虑到新兴技术领域中商标所承载的特殊技术内涵和市场影响力,为企业创新成果筑牢法律屏障,助力新质生产力相关行业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王 晨  刘 楠)

03

太行泉城

第71344960号

异议案
异议人:
某日报社
被异议人:
某农业开发河北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太行泉城”是邢台市立足独特的历史文化和自然资源而塑造的城市品牌。经邢台市人民政府及异议人广泛宣传与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该城市品牌文字相同,且被异议人位于邢台市,被异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取得了邢台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进而对商品的质量、信誉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该案是准确适用“欺骗性”条款,有力保护城市品牌的典型案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绝对事由条款,在商品或服务特点和产地两个维度上具有欺骗性的申请注册行为落入该条款的规制范围。城市品牌具有鲜明的品质特点,该案从品质特点角度分析,正确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有力规制恶意注册城市品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为城市品牌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陆 波  李伟伟)

04

观淮

第71667779号

异议案
异议人:
某日报社
被异议人:
安徽某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人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新闻传送、电子传送的新闻社服务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观淮”作为其客户端名称于多个应用商店上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观淮”文字构成相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在先提供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该案是保护数字经济下新闻客户端(APP)名称的典型案例。新媒体名称具有较高的社会经济价值,政府新媒体兼具政务功能和民生功能,是政府公信力的象征。该案在充分考虑APP本身传播和辐射特点的基础上,准确认定商标抢注行为成立,有效维护主流媒体形象和用户权益,助力政务新媒体平台健康发展。(田红林  许文温)

05

晓芳窑

第69778265号

异议案
异议人:
某陶艺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
冯某
基本案情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晓芳”“晓芳窑”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晓芳窑”指定使用在第40类烧制陶器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在先注册的第7746889号“晓芳”、第7746890号“晓芳窑”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茶壶、茶杯等商品上。在案证据表明,晓芳窑创始人蔡晓芳先生从事仿古瓷器的烧制数十年,经宣传使用,“晓芳窑”商标在陶瓷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方面关联度较高,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该案是适当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的类似关系,制止市场混淆误认的典型案例。该案着重考虑异议人“晓芳窑”商标在陶瓷领域的影响力及文化传承等因素,对“晓芳窑”商标给予法律保护,有效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合法权利,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程志明  刘 勇)

驳回复审典型案例(1)

06

BRTV北京时间

第74447834号

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
北京某电视台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主要理由:“BRTV北京时间”经大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性,具有第二含义和显著性。“BRTV”是申请人英文名称的简称,与“北京时间”组合在一起,使得申请商标整体具备了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显著性。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BRTV北京时间”整体与行政区划名“北京”有所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BRTV北京时间”经长期并大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典型意义

该案申请人承担着重要的文化宣传和政治舆论导向功能,该商标初步审定充分肯定了申请人在文化传播和政治舆论领域的主阵地作用,体现了对媒体品牌的保护和支持,对促进我国传媒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审查中充分考虑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认定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体现对商标法显著性规定进行了灵活而合理的适用,对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牛 嘉  王 钒)

无效宣告典型案例(4)

07

图形

第42820164号

无效宣告案
申请人:
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文旅分公司
被申请人: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权利,并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被申请人还抢注了与其他知名景区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被申请人不仅抄袭涉案作品,还注册了多件与旅游景点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明显具有复制、抄袭的故意,该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还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典型意义

该案通过多重法律条款适用,从不同维度论证争议商标应予无效,确认了文化遗址建筑群元素的二次创作可受著作权保护,推动文化资源的合法利用,为文化遗产的衍生创作提供法律保障。同时,该案强调“商标注册目的正当性”的审查标准,遏制了以攫取公共资源、误导公众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防止市场不正当竞争,保障商标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高丽丹  马静雯)

08

童年时光

第8223462号

无效宣告案
申请人:
某·克拉克
被申请人:
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经销关系,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授权大量抢注申请人“童年时光”“CHILDLIFE”“红心图形”商标、美术作品及域名。被申请人还抄袭他人营养补充剂品牌,恶意明显。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关系人在与申请人磋商签订代理经销协议期间,已是申请人的二级经销商。未经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将“童年时光”文字及图形商标反复进行注册。在双方合作关系破裂后,被申请人通过将“童年时光”“inne”“红心图形”组合使用等方式,转嫁“CHILDLIFE”品牌的声誉。被申请人还恶意抄袭他人营养补充剂品牌。争议商标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典型意义

该案争议商标知名度高、使用商品特殊、市场价值较大,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有力打击了移花接木、恶意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行为,明确了“童年时光”商标的权利归属,从源头上解决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问题,体现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机关对于通过违法行为获益“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对于构建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和确保公共利益兼得的市场保护格局具有示范意义。(舒 言  张晓萌)

09

兰天博科

第48678713号

无效宣告案
申请人:
陈某威
被申请人:
陈某韶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某机械制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请人系该公司股东,争议商标为该公司所有。被申请人以个人名义抢注争议商标,应参照第20291251号“蓝天博科”商标无效宣告案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告其无效。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在案证据显示,公司解散后由被申请人接收知识产权资产,其后三分之二股权股东同意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公司决定解散以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并使用了“兰天博科”商标。申请人虽出具股东声明书对上述注册行为表示有异议,但该声明书晚于公司决定解散日期,且所涉股东的股权比例之和未达二分之一。另外,被申请人还提交证据显示申请人曾有职务侵占、非法转让商标等行为。综上,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该案中被申请人获得公司授权、多数股东同意等证据为新证据,故与前案结论不同。

典型意义

该案未机械照搬前案结论,而是基于新证据及其他在案证据综合考虑,平等保护当事人利益,体现了商标评审依事实审查的基本原则。同时,该案将公司股东合意与当事人实际使用行为相结合,确认商标权属,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范例和参考。(李 颖  赵齐朝)

10

CVF及图

第38247153号

无效宣告案
申请人:
中国某科技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
被申请人:
寿光市某包装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主要理由:引证商标“CVF SHOUGUANG”为中国(寿光)国际蔬菜博览会会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商品与服务存在密切关联,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基本一致。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报纸、销售展示架出租等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服务在销售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同时,双方同处一地,引证商标有一定知名度。两件商标并存使用易产生混淆,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典型意义

该案未局限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固有分类,而是综合考量商标近似度、商品与服务关联度、在先标志知名度、被申请人主观恶意等因素,跨类保护在先商标,体现对混淆可能性的整体判断。该案作为全国性农业博览会商业标志保护的典型案例,是知识产权保护在农业领域的生动实践,践行了防止市场混淆的核心立法精神,有力打击了“傍名牌”行为,助力中国农业高质量发展。(安 蕾  徐 苗)

2023年度典型案例(10 个)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充分发挥商标异议和评审程序在打击恶意注册、保护在先权利、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等方面的突出作用,成效显著。为强化以案说法力度,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观念,持续推进营造知识产权良法善治浓厚氛围,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评选出“2023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本报特推出专版予以刊登。

商标异议典型案例(5)

01

黄塔膏药

第61172988号

异议案
异议人:
滑县某骨科医院
被异议人:
滑县某骨伤医院
基本案情

异议人主要理由:“黄塔膏药”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黄塔膏药”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97533号“黄塔膏药”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膏剂”等。在案证据显示且经查,异议人“黄塔膏药”2009年6月被河南省文化厅列入河南省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2019年3月被河南省商务厅认定为第六批“河南老字号”。“黄塔膏药”商标经异议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半坡店乡,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的典型案例。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是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商标权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黄塔膏药”的历史传承和使用现状,认定所涉商品和服务构成类似关系,对不同市场主体的商标权边界进行清晰划定,有力制止市场混淆误认,守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保护,对类案审查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贾敏)

02

只此青绿

第59222968号

异议案
异议人:
中国某演艺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
福建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只此青绿”商标,损害其对《只此青绿》舞蹈诗剧名称享有的在先权益,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只此青绿》不具备应有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只此青绿”指定使用在第41类“音乐表演;在演出场馆提供音乐歌舞表演;商业培训”等服务上。异议人提供的《只此青绿》舞蹈诗剧入选“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重点扶持剧目等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该舞蹈诗剧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异议人两次举办新闻发布会以及该舞蹈诗剧首演的时间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被异议人作为同业经营者,在“音乐表演;在演出场馆提供音乐歌舞表演”等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抢注。此外,《只此青绿》舞蹈诗剧以北宋名画《千里江山图》为蓝本创作,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一部精品力作。该舞蹈诗剧是异议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被异议商标与该舞蹈诗剧名称相同,其注册使用会减少异议人因该舞蹈诗剧知名度所应获得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进而损害异议人的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本案是规制抢注舞蹈诗剧名称行为的典型案例。该案准确认定较高知名度的舞蹈诗剧名称事实上具有识别服务来源作用,同时综合考量所指定服务与舞蹈诗剧的关联程度、申请人不正当目的等因素,将舞蹈诗剧名称纳入在先权益范畴,保护原创作品权利人应享有的现实或潜在利益,助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弘扬与传播发展。(李伟伟)

03

慢飞天使MAN FEI ANGEL及图

第64310227号

异议案
异议人:
中国贵州某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
姚某
基本案情

异议人主要理由: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了多件完整包含异议人“飞天”品牌的“慢飞天使”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慢飞天使MAN FEI ANGEL及图”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95572号“飞天”等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慢飞天使”通常是对智力障碍、自闭症或学习困难等特殊儿童的友善称谓,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烈酒(饮料);白酒”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典型意义

该案是商标局主动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的典型案例。“慢飞天使”一词通常是对智力障碍、自闭症或学习困难等困境边缘儿童的友善称谓,本身并不属于违反公序良俗或对我国政治、经济等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文字,然而该文字如作为商标特别是注册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则可能对这一特定群体的相关消费者造成感情伤害。该案裁定体现了对特殊性群体的人文关怀,对维护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起到积极、正向的指引作用。(张纪)

04

宝鲁日

第60172218号

异议案
异议人:
宝鲁日
被异议人:
内蒙古某商贸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异议人的姓名权。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异议人提供了其身份证及抖音账户相关信息、网店销售记录和发票、官方媒体和部分网络平台的宣传报道、异议人获得“旅游达人”和“草原羊推荐官”等荣誉称号、异议人与部分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姓名为“宝鲁日”,是知名乡村生活记录博主,其在抖音等社交平台具有大量粉丝及播放量。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异议人姓名“宝鲁日”已为相关公众所了解,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姓名存在知晓的可能。被异议商标“宝鲁日”与异议人姓名相同,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姓名权的损害。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姓名权的典型案件。随着自媒体的发展,很多像“宝鲁日”一样的乡村网红们,通过记录当地的日常生活,在互联网平台上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又通过直播带货的方式促进着乡村经济发展。本案对草原旅游达人的姓名权给予法律保护,体现了商标法在商标权与在先权利之间的平衡意义。同时遏制了损害网红姓名权的行为,助力乡村经济新发展,对于鼓励乡村振兴具有积极意义。(李改)

05

白水畈

第60596619号

异议案
异议人:
咸宁市咸安区高桥白水畈萝卜协会
被异议人:
武汉市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案情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人申请大量与其经营行业无关的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被异议人抢注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名称,易误导公众。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被异议人未抢注他人商标,其在使用被异议商标时标示了产品产地,不会给公众造成误认。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白水畈”指定使用于第31类“新鲜蔬菜”等商品上。被异议人在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18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农产品地理标志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还包括多件与景点、村镇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同时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白水畈萝卜”已经做为湖北省当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商品进行使用。被异议人虽然辩称其销售的商品来自于咸宁市咸安区高桥镇白水村,但是其并非当地种植户,其将当地农产品地理标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不具有合理性。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抢占公共资源囤积商标的主观意图,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四条旨在规范商标注册秩序,制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对于抢占公共资源,特别是抢注农产品地理标志名称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体现了商标主管机关对诚实信用、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的坚决维护。(尹瑜)

无效宣告典型案例(5)

06

DEMARSON

第47589108号

无效宣告案
申请人:
德某森公司
被申请人:
泉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人独创的“DEMARSON”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该商标完全相同,且被申请人并未对其独立创作争议商标作出合理解释。此外,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设立了多家公司,共申请注册了600余件商标,远远超出生产经营需要,且不乏抄袭他人品牌之商标,上述主体恶意囤积商标,攀附他人声誉,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登记的企业字号完全相同,难谓巧合;同时,被申请人与其18家关联公司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设计师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此外,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经营范围还包括商标代理等业务。可见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恶意串通囤积、摹仿他人商标或姓名、规避《商标法》相关规定的一贯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典型意义

该案在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的基础上,一并将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共19家关联主体统一收录到重点监控名录中,充分体现了商标主管机关对恶意囤积商标、攀附他人商誉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该行为也是完善商标恶意注册规制路径和利用信息化预警机制发挥重点监控、严厉打击作用的重要举措。(贾玉竹)

07

蜂花佳人

第55926680号

无效宣告案
申请人:
上海某日用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滕州市某蜜蜂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
基本案情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683187号“蜂花”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必将造成混淆并致误购,损害申请人利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蜂花”商标在洗发液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多次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商标经使用具有高知名度商品具有一定关联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提供者与申请人具有某种关联关系,从而易造成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典型意义

该案剖析了案件审理中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驰名商标持有人再次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认定条件,结合个案具体案情适度降低举证责任,既符合商标知名度动态变化实际,也能够激励商标权人始终注意商标经营。该案维护了高知名度的民族品牌合法权益,显示出商标授权确权机关加强民族品牌保护,助力培育以商标品牌为核心的国际竞争优势的积极导向。(刘中博)

08

MASTRO’S STEAKHOUSE M及图

第36365304号

无效宣告案
申请人:
某餐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刘某是争议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且刘某还是另外5家商标代理机构的股东和高管,故被申请人应为商标代理机构,不得在除商标代理服务以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为两家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经理,被申请人与上述两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作为上述商标代理机构的关联公司,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百余件商标,且部分商品和服务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去甚远,部分商标亦由这些关联代理机构代理,该情形难谓善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其关联公司之名申请注册,以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其商标注册行为应视为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典型意义

该案从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关联关系,系争商标申请人是否采用不正当手段两个方面结合,作为制止视同商标代理机构抢注行为的判定规则,该判定规则的明确,可以弥补规则的空白,充分发挥商标法绝对条款在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方面的作用,督促商标代理机构规范诚信经营。(姚继莲)

09

十万个为什么 100000WHYS及图

第17085619号

无效宣告案
申请人:
四川某出版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上海某出版社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十万个为什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成为指代百科类主题图书、期刊的通用名称,且该文字使用在图书、期刊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题特点。争议商标除“十万个为什么 ”外的其他构成要素与“十万个为什么 ”紧密对应,亦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十万个为什么”一词已被收录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中,或被专业工具书、词典列为商品名称,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已成为书籍等商品的指代称谓,从而属于法定的通用名称或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十万个为什么”并非对书籍等商品具体主题内容的直接描述,不构成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内容等特点的情形。同时,该图书名称在书籍等商品领域经被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能起到商标的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典型意义

该案综合考虑“十万个为什么”这一知名图书品牌的历史渊源、持续使用情况,以及在相关公众中的影响力等因素,对知名图书名称作为商标注册是否违反显著性条款给予准确定性,肯定了商标所有人使用争议商标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维护了商标权利的稳定性,有利于规范图书出版秩序,促进我国文化教育事业的繁荣与发展。(高源)

10

铂金优选

第52695434号

无效宣告案
申请人:
某国际贸易(苏州)有限公司;某油品公司
被申请人:
某润滑油(无锡)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某国际贸易(苏州)有限公司是某油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负责亚洲地区润滑油的销售。某油品公司对“PLATINUM及图”(译为“铂金”)商标享有在先商标权。被申请人与图形商标原权利人存在关联关系。在未经授权情况下,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七件“铂金”系列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存在抢注大量他人润滑油品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综合分析考量某油品公司在先波兰商标注册情况,其中国子公司官网产品信息,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号、经营范围及受让图形商标后的商标注册情况,结合图形商标无效宣告案中被申请人关联公司曾与某油品公司就“PLATINUM”产品存在经销关系等证据,可以证明“铂金”系列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基于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作为润滑油行业相关从业者,申请注册多件与其他润滑油品牌及能源公司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件在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时,并未拘泥于单独案件中的证据材料,而是打通关联案件,整体分析、综合考虑以还原事实真相。在法律适用上贴合立法本意,灵活处理,切实考虑现有全部证据因素,有力打击恶意抢注,维护公平正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张丁萍)

2022年度典型案例(10 个)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充分发挥商标异议和评审程序在打击恶意注册、保护在先权利、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等方面的突出作用,成效显著。为提升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选出“2022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本报现专版刊登。

商标异议典型案例(5)

01

花满楼

第43541282号

异议案
异议人:
郑小龙
被异议人:
四川普度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案情

异议人主要理由:“花满楼”是其父亲古龙先生原创武侠小说《陆小凤传奇》中的人物名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花满楼”并非异议人所独创,异议人无权阻碍他人合理使用。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作品角色名称在茶叶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花满楼”寓意花香满楼,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茶等商品上是为了传达产品特点。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认为,在古龙先生创作《陆小凤传奇》之前,“花满楼”一词已出现在唐、宋诗人的作品中,因此在公众认知中“花满楼”不唯一指向《陆小凤传奇》中的人物花满楼,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使用在茶等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标识的商品与“花满楼”角色名称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挤占了异议人的潜在交易机会和商业价值。故对于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损害其知名作品中角色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典型意义

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等可以作为在先权益获得保护,但既要保护在先合法权益,也要防止不当限制公众使用公有领域元素的自由。该案采信了被异议人答辩理由,对在先权益的边界进行清晰的划定,对类案审查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董蓉晖)

02

张子憨

第58141161号

异议案
异议人:
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松本丧丧服饰工作室
被异议人:
曹雪花
基本案情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异议人“张子憨”抖音账号的合法权益。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异议人提供的关于“张子憨”抖音号粉丝量截图、“张子憨”抖音账号获赞的抖音视频截图、“张子憨”抖音号主页页面截图、最早发布视频的页面截图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张子憨”系异议人抖音平台账号名称,主打服装穿搭的推广、服装销售,通过发布服装穿搭视频等方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抖音账号名称相同,注册并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侵犯了异议人基于其“张子憨”抖音账号名称享有的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这是灵活运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的典型案例,对“张子憨”这一新媒体账号名称是否属于该条保护的在先权益进行了分析。该案综合研判抖音账号的知名度,结合被异议人具有不正当抢注的故意,对新媒体账号名称给予法律保护,规制了网络时代背景下恶意抢注行为,对规范新媒体行业秩序、保护互联网领域创新成果、助力互联网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打击新媒体领域“搭便车”和蹭热度等不当行为,进而规制网络时代背景下的恶意抢注行为。

03

华莱仕福

第54491795号

异议案
异议人:
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
唐山米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异议人主要理由: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人已注销,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华莱仕福”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667026号、第10912752号“华莱士”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第43类咖啡馆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异议人唐山米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5月11日注销,其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且尚无证据显示被异议人在注销前办理了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变更手续,被异议人未答辩提供反证的情况下,商标局予以采信。被异议商标在丧失了申请主体的情况下,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该案是适用商标法第四条对已丧失商标权利主体资格的申请人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典型案例。该案通过对不再从事商事活动的商标申请主体所申请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强化商标实际使用,引导商标注册回归“注册为了使用”的制度本源,使真正有使用需求的市场主体能够依法取得商标注册,具有较好的价值导向作用。

04

唐妞

第54053085号

异议案
异议人:
陕西历史博物馆(陕西省文物交流中心)
被异议人:
河南广播电视台
基本案情

异议人主要理由: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合法在先权益冲突,损害了异议人的正当利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唐妞”指定使用在第11类灯泡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454729号、第17455036号、第17455700号“唐妞”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29类肉、第30类茶、第43类餐馆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唐妞”是异议人以唐文化为依托,以“唐仕女俑”为原型而创造的IP形象。通过报纸报道、出版图书、建立文创产业门店等方式宣传和使用,“唐妞”已成为闻名全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品牌,并与异议人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被异议人作为电视媒体,对此理应知晓。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同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基于其“唐妞”IP形象名称享有的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唐妞”是以“唐仕女俑”为原型而创造的文创IP形象。该案综合考量文创IP形象的知名度、行为人主观意图等因素,确定文创IP形象名称的权属,既有效制止侵权行为,防止减损权利人基于形象名称所应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也有利于文化产业的繁荣与发展。(田彦娟)

05

惠民南粤家政

第52917720号

异议案
异议人: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被异议人:
惠州市南粤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异议人主要理由:“南粤家政”工程是广东省委、省政府首创提出并持续推进的重要民生工程。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明显具有恶意,损害“南粤工程”品牌权益,不利于“南粤家政”民生工程的贯彻落实,对社会公众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影响。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南粤家政”工程系广东省委、省政府首创提出,并经多个政府部门共同贯彻落实的重要民生工程,并已被媒体广泛报道。被异议人在该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获得政府授权从事上述工程建设或许可使用上述工程名称。被异议商标由“惠民”和“南粤家政”组成,“惠民”有“给人民好处”含义,被异议商标“惠民南粤家政”指定使用在社交护送(陪伴)、家务服务等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并可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该案是对恶意注册重大民生工程相关名称,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行为进行有力规制的典型案例。“南粤家政”工程是政府打造的重大民生工程,该案彰显了商标注册机关打击恶意注册国家或区域战略、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名称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刘 萍)

无效宣告典型案例(5)

06

泉茂

第25908980号

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双方当事人为叔侄关系。“正泉茂”系列标识为其家族传承使用的字号和商标,主营商品为绿豆饼,在泉州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均围绕该标识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多次引证对方商标予以驳回,互相针对对方商标启动相关程序,时间跨度长达十余年,前后涉及20余件商标案件,覆盖商标授权确权程序的几乎所有案件类型。

合议组通过梳理研究,全盘掌握双方当事人的商标注册情况、所涉案件及相互关系、双方的主动与被动之处,形成初步调解策略。赴当地开展巡回口审、调解工作后,合议组始终站在当事人的立场,实地调查取证,面对面与双方反复沟通,最终促成和解。双方当事人根据和解协议,对10个商标案件撤案申请后已结案,对13件商标签订无偿许可使用协议,互相承诺不再在核心商品上申请注册近似商标、不再对双方已申请注册的44件商标启动任何商标授权确权或维权程序,双方多年商标纠纷彻底定分止争。

典型意义

“正泉茂”系列案件的解决,充分发挥了商标巡回审理便利当事人、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节约行政及司法资源的优势,实现了由个案的“解决得了”向系列案件的“解决得好”转变、由个案的“胜负裁决”向多个程序“联动实质解纷”转变,帮助当事人摆脱多年诉累,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和新期待。 (李 颖)

07

东来顺

第13571777号

无效宣告案
申请人:
北京东来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
刘玉志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东来顺”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该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已超出5年。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不仅需举证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东来顺”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同时还需证明争议商标所有人具有恶意。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东来顺”已经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已达到为相关公众广为熟知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涉及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明显超出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同时考虑到“东来顺”商标的独创性和知名度,被申请人复制、摹仿“东来顺”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争议商标被宣告无效。

典型意义

该案通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中华老字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强保护,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对于提振中华老字号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信心,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助力中华老字号企业在新形势下焕发新活力,发挥了很好的指引作用。(陈 思)

08

伍连德医疗及图

第16038591号

无效宣告案
申请人:
黄建堃
被申请人:
伍连德国际医疗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主要理由:伍连德为中国卫生防疫、检疫事业创始人,中国现代医学、流行病学等领域先驱,中华医学会首任会长。争议商标的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产生误认,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侵犯了伍连德的在先姓名权。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伍连德先生在我国卫生防疫、检疫事业以及现代医学、微生物学、流行病学、医学教育、医学史等领域具有极高声誉,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文字“伍连德”,使用在核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认为其与伍连德先生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故争议商标被宣告无效。

典型意义

知名人物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及品牌价值,商标审查审理实践中存在诸多搭乘知名人物便车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情形。争议商标完整包含我国近代医学先驱姓名,利用其知名度及影响力不当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意图明显,为维护公序良俗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该案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该恶意攀附行为予以打击,对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09

叁零叁

第44714668号

无效宣告案
申请人:
天津市万荣化工工业公司
被申请人:
天津市叁零叁物流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人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王某某在担任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期间未经允许私自将申请人名下共计53件商标(下称引证商标)转让给被申请人。之后,被申请人又申请注册了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的争议商标,该行为使得争议商标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在担任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明显损害申请人作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利益的情形下,将该案引证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后,又围绕引证商标的标志申请注册了包括该案争议商标在内的20余件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或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该案引证商标之间具有特定联系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典型意义

该案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等,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该案充分体现了商标主管机关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严厉打击,以及对诚实信用、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的坚决维护。(许建明)

10

莱迩

第48720058号

无效宣告案
申请人:
上海莱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郝磊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人主营酒店管理,被申请人曾为其员工,明知其在先使用“莱迩”商标,依然在第43类酒店住宿服务、托儿所服务、养老院等服务上抢注相同商标,主观恶意明显。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申请人证据可证明其在先使用“莱迩”字号、商标,主营酒店管理。通过比对申请人提交的“郝磊”相关入职文件等材料,可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被申请人曾为申请人员工。在入职接洽过程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情况必然有所了解,尤其考虑到被申请人还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注册多件与申请人其他在先商标相近的商标,故可合理认定被申请人基于前述隶属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的“莱迩”商标。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将与申请人“莱迩”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注册在与其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酒店住宿服务、托儿所服务等服务上,主观难谓正当。综上,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宣告无效。

典型意义

该案经审理认定被申请人基于隶属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在双方商标相同、服务密切相关的情况下,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立法宗旨出发,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范围予以适度放宽,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严厉打击了恶意注册行为。

本案例汇编转载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年度典型案例,部分当事人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供学习参考;具体案件处理请结合在案证据与最新法律规定,建议咨询专业商标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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