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05年)自本指南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一 这部指南是什么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在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基础上,总结近年来商标审查审理理论与实践最新成果,整合商标各项业务指南、说明和内部规程制定的一部覆盖商标业务全流程、体例统一、内容完备的操作规程。
它既是商标局、商标评审部门审查审理各类商标案件的直接工作依据,也是社会公众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商标事务的具体指引。从申请受理、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到异议、评审、撤销、国际注册,商标全生命周期的每一个环节"怎么办、审什么、按什么标准",都能在指南中找到答案。
一句话理解:《商标法》回答"能不能",《实施条例》回答"谁来办、多久办",《审查审理指南》回答"具体怎么办、按什么尺度判"——它是商标局审查员手里的操作手册,也是申请人和代理机构预判风险、准备材料的"地图"。
二 为什么制定 · 有什么特点
制定背景
法律制度更新
《商标法》2013年、2019年两次修正,《民法典》颁布实施,恶意注册规制、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代理监管等新制度需要配套细化的审查标准。
打击恶意注册
近年来商标"恶意申请""囤积注册"问题突出,打击非正常申请、管控重大不良影响商标等实践经验和改革成果需要以标准形式固化。
流程优化与便利化
商标注册审签机制改革、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电子申请全面推行,形式审查与事务处理规程亟需系统梳理、统一口径。
标准统一整合
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施行十余年,各类业务指南、说明、内部规程分散庞杂,指南将其全面整合,统一用词用语80余处,实现审查与审理标准融合一致。
六大特点
全流程覆盖
上编管程序事务、下编管实体标准,从申请到撤销、从国内到国际,商标业务一册通
严格保护导向
坚决打击恶意抢注、囤积注册,严格驰名商标认定,加大不良影响商标管控力度
显著性为本
更加强调商标显著性、识别性的根本要求,引导申请人恪守诚实信用、合理提交申请
审查审理融合
合并商标审查与审理适用标准为一编,兼顾不同程序差异,实现同案同标、标准一致
程序公开透明
形式审查原则、补正情形、不予受理情形等全部公开,以公开促公平公正
衔接国际规则
系统规范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审查,兼顾尼斯分类、图形要素分类等国际通行规则
三 整体结构:上下两编 + 附录
解决"手续怎么办、材料怎么交、流程怎么走"的程序问题
解决"能不能注册、该不该无效、撤不撤"的实体标准问题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说明,阐述起草背景与主要考虑
四 上编导读:形式审查和事务工作(5 部分 25 章)
上编解决程序问题:申请材料怎么交、手续怎么办、费用怎么缴、文件怎么送。对申请人而言,上编是"办事指南"——材料不合规会被要求补正甚至不予受理,直接影响申请日和权利取得。
第一部分 商标申请形式审查
各类商标申请"进门第一道关"的审查规范:手续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主体是否合格、费用是否缴足。
第一章形式审查的一般性要求
- 书面审查、一次性告知、确保效率三原则
- 补正、答复、不予受理的处理程序
- 申请人、代理信息、章戳签字、规费审查
第二章注册申请形式审查
- 申请书填写、身份证明、委托书审查
- 需要补正的情形与不予受理情形
- 优先权申报与撤回注册申请
第三章异议形式审查
- 异议期限、异议主体资格审查
- 答辩材料与补充证据材料审查
- 异议人变更、撤回异议、异议申请驳回
第四章评审形式审查
- 驳回复审、无效宣告等评审申请的主体与期限
- 评审请求范围、材料要求
- 答辩材料与证据交换
第五章撤销注册商标申请形式审查
-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撤三)申请的受理条件
- 撤三答辩材料审查
- 补正与不予受理情形
第二部分 商品服务和商标检索要素的分类
商标注册"报什么类别、按什么要素检索"的分类规则,是申请前查询和审查检索的共同语言。
第六章商品服务分类
- 尼斯分类(《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适用规则
- 商品/服务项目名称规范与跨类判断
- 中国不接受项目的处理
第七章商标文字检索要素分类
- 汉字、拼音、英文、数字等文字要素的拆分与检索规则
- 显著部分与非显著部分的区分
- 形近字、音近字检索口径
第八章商标图形要素分类
- 维也纳图形要素分类体系
- 图形要素的标注与检索方法
- 组合商标图形部分的归类
第九章商标其他检索要素分类
- 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新型商标的检索要素
- 组合商标多要素综合检索规则
第三部分 其他商标业务审查
商标注册之后的"生老病死":变更、转让、许可、质押、续展等后续业务办理规范。
第十章商标变更类申请
- 名义、地址变更申请的材料与审查
- 变更与转让的区分
- 一并变更规则
第十一章商标权的处分类申请
- 转让/移转申请的审查要点
-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等处分业务
第十二章注册商标的续展
- 续展期(到期前12个月)与宽展期(到期后6个月)
- 续展申请材料、审查结论
- 未续展的注销后果
第四部分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审查
通过马德里体系"一份申请、一类规费"指定多国的国际注册业务全流程规范。
第十三章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审查
- 申请人资格、基础商标/基础申请要求
- 商品服务限定、指定缔约方
- 国际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与核转
第十四章国际注册后续业务申请审查
- 后期指定、转让、删减、变更、续展
- 放弃、注销等后续业务办理
第十五章商标国际异议形式审查
- 对领土延伸至中国的国际注册提出异议的程序
第十六章马德里领土延伸申请审查
- 领土延伸申请的受理与审查规则
第十七章领土延伸至中国后续业务形式审查
- 国际注册在中国的转让、删减、变更等业务审查
第十八章领土延伸至中国后续业务实质审查
- 国际注册后续业务在中国的实体标准适用
第五部分 商标申请事务处理
商标局内部及对外事务处理的工作规程,关系到申请人文件递交、缴费、收文等每个环节。
第十九章商标申请文件的接收
- 书面提交与数据电文(网上申请)方式
- 申请日、申请号的确定
- 受理通道与纸质/电子流转
第二十章商标费用
- 各类商标规费项目与标准
- 缴费期限、退费规则
- 费减与电子申请优惠
第二十一章商标文件的送达
- 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规则
- 送达地址确认与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章出具和补发证明文件
- 注册证补发、出具注册证明、变更证明等
- 证明文件申请材料与审查
第二十三章商标档案
- 商标档案的建立、查询与利用规则
第二十四章商标公告
- 初步审定公告、注册公告、转让公告等
- 公告的法律效力与异议期起算
第二十五章电子申请有关规定
- 网上申请系统使用规范、电子签章、电子送达效力
五 下编导读:商标审查审理实体标准(19 章)
下编解决实体问题:什么标志能注册、什么情形会被驳回、什么商标可以提异议/无效/撤销。它是驳回、异议、评审案件中最常被引用的判断标准,按主题可分为六组。
一、总则与恶意注册治理
确立审查审理总原则,落实商标法第四次修改"规制恶意注册"的核心任务。
概述
通则明确指南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与审查审理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诚实信用,个案审查与标准统一相结合,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审理
《商标法》第四条2019年修法新增条款的细化:对明显超出经营需要大量囤标、买卖商标、多次抢注他人品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仍大量申请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依法驳回;并列明审查考量因素与典型情形。
二、禁用标志与显著特征
商标注册的两大"实体门槛":不能碰的禁用红线,以及必须具备的显著特征。
不得作为商标标志的审查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外国及国际组织标志,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红十字红新月,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以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规则(含地名有其他含义、集体/证明商标例外)。
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仅有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直接表示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标志原则上不得注册;三维标志若仅为商品自身性质形状、获得技术效果所需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同时明确显著性整体判断、相关公众视角及不显著要素可放弃专用权等规则。
三、相同近似与新型商标
在先权利冲突的判断方法,以及三维、颜色、声音三类非传统商标的专门标准。
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审理
《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商标近似从文字的形音义、图形的构图着色、组合商标的整体结构比对;商品类似从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判断。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采取隔离观察、整体比对与主要部分比对相结合,并考虑在先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
三维标志商标的审查审理
《商标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立体商标的显著特征判断、功能性形状排除规则,以及与在先三维标志相同近似的比对要点。
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审理
《商标法》第八条两种或以上颜色组合的可注册性:需具备显著特征且不属于通用性、功能性配色;单一颜色原则上不予注册;颜色组合的标注方式与专用权范围。
声音商标的审查审理
《商标法》第八条2014年起声音可作为商标注册。明确声音样本与描述要求、显著性判断(如广播电台开始曲),以及通用性声音、仅直接表示商品特点声音的排除规则。
四、集体证明商标与驰名商标
特殊类型商标的注册管理标准,以及驰名商标的按需认定与跨类保护。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审查审理
《商标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款集体商标以团体、协会名义注册供成员使用;证明商标由对商品/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用以证明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特定品质。地理标志可通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渠道保护,并对使用管理规则提出专门要求。
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审查审理
《商标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按需认定、被动保护、个案有效。未注册驰名商标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禁止他人抢注;已注册驰名商标享受跨类保护。明确知晓程度、使用持续时间、宣传力度、受保护记录等考量因素。
五、恶意抢注与在先权利
六类"不得抢注"情形,覆盖代理关系、业务关系、代理机构、在先权利、有一定影响商标及欺骗手段。
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审查审理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未经授权,代理人、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代理/代表关系存续期间及关系结束前后的抢注均受规制。
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审查审理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因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如经销、代工、加盟、亲属等)明知他人商标存在而抢先注册的,不予注册。
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审理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从源头防止代理机构利用业务便利囤积、抢注商标。
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审查审理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商号(字号)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权益。
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审查审理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需证明在先使用、已产生一定影响,且申请人明知或应知该商标存在。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审查审理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虚构或隐瞒事实、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以及规模性抢注、囤积公共资源等扰乱注册秩序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属于无效宣告绝对理由,不受五年时限限制。
六、撤销制度与审查程序
注册商标的退出机制与审查中的沟通机制。
撤销注册商标案件的审查审理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撤三")、自行改变注册事项且拒不改正的,可被撤销。明确撤三程序中使用证据的形式要求(发票、合同、宣传、销售记录等)与"商标性使用"认定标准。
《商标法》第五十条的审查审理
《商标法》第五十条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无效/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即一年"隔离期",防止市场混淆。
审查意见书
审查程序审查中发现商标存在可修正瑕疵(如含不显著要素需说明、需放弃部分专用权等),商标局可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限期说明或修正,给予申请人陈述意见、修正申请的机会。
六 申请人实用路线图:遇到什么事,查哪几章
准备申请:取名、查询、选类别
对应章节:下编第三章(禁用标志)、第四章(显著性)、第五章(相同近似);上编第六章(商品服务分类)
申请前先自查:名称是否踩禁用红线、是否缺显著性、与在先商标是否近似,类别按尼斯分类规范选择。
对初审公告商标提异议 / 被异议需答辩
对应章节:上编第三章(异议形式审查);下编第十至第十六章(异议实体理由)
异议期仅为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恶意抢注、驰名商标、在先权利等理由需对应证据支撑。
商标被提"撤三"或对闲置商标提撤三
对应章节:上编第五章(撤三形式审查);下编第十七章(撤销案件审理)
注册后三年内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即可能被撤销;保留发票、合同、广告、销售记录等使用证据是关键。
七 配合阅读:本库相关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正)
指南的上位法依据。下编每一章均对应商标法具体条文(第四、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九、三十、三十二、四十四、四十九、五十条等)。
商标法实施条例
指南制定的行政法规依据,规定各程序的期限、材料与法律后果。
商标评审规则
与指南配套:指南定实体标准,评审规则定复审、无效宣告等评审案件的程序规则。
商标审查审理标准(摘录)
即2005年《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实体内容摘录。该标准已被指南废止替代,但禁用标志、显著性、相同近似等判断规则一脉相承,可对照理解。
打击恶意注册相关文件
下编第二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的政策延伸与操作细则。
四部官方问答解读
《驰名商标审查审理》《商标显著特征审查》《不得作为商标的审查》《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问答,是指南对应章节的官方通俗解读。
异议评审典型案例库
指南实体标准在商标局、商评委真实案件中的具体适用,三辑30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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