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
为进一步提高申请效率,指导申请人按要求申请撤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商标局对2023年3月发布的《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后内容如下: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
二、办理途径
(一)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瑞安市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18906875966)
(二)申请人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编:10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