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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设计差异与使用证据的双重申辩
图形商标因与在先注册图形被判定近似驳回。复审中从构图元素、设计风格与实际使用三个维度展开申辩,成功获得初步审定。
案件背景
委托人提交的图形类商标申请经实质审查被驳回,商标局认为其图形主体与一枚在先注册商标在构图和外观上相近,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委托人产品包装已按该图形方案印制定稿,放弃使用将造成直接损失,遂在法定期限内委托我方提起驳回复审。
复审策略
一是拆解比对两图形的设计要素:申请商标以曲线环绕构成核心图案,引证商标则为规整几何块面组合,二者在构图手法、整体视觉效果与呼叫方式上均存在可区分的差异。
二是提交产品包装实物、门店照片与宣传物料等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与委托人建立对应关系,进一步降低混淆可能。
处理结果
商标局经审理采信上述申辩意见,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案件启示
驳回不等于终结:法定复审期内(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的专业申辩往往能挽回商标。图形商标比对具有主观性,设计差异证据与真实使用证据的组合提交,是复审成功的关键。